关于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施工 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施工
二、项目编号:FY2025JT0005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5年2月28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6项招标项目预算,修改为“三角洲综合航运交通枢纽项目沙颍河航道阜阳复线船闸工程施工预算投资为******6.45元”。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项投标控制价上限(最高投标限价),修改为“投标控制价上限(最高投标限价):75283.778645万元(其中暂列金2500万元,暂估价530万元)”。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5项监督部门,修改内容如下:原条款: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地址:合肥市******管理局电话:0558-******地址: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666号市民中心五楼行业监管部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电话:0551-******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太平湖路98号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项中,招标代理服务费修改为“356390元(大写:叁拾伍万陆仟叁佰玖拾元整)”。5.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中的“安全生产费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备注: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一般项目、单位工程之和(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自身和辅助建筑物工程)为计算基数的1.5%计列,辅助建筑物工程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计算基数的2%计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的9.2.5“安全生产费用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一般项目、单位工程之和(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自身和辅助建筑物工程)为计算基数的1.5%计列,辅助建筑物工程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计算基数的2%计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不低于2.5‰”修改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101.09 项“税金和保险”要求,其中“保险金额”为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5.1项投标报价汇总表中一般项目与单位工程之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招标文件第五章清单计价表中”;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50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不低于2.5‰”修改为“第三者责任险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第100101.09 项“税金和保险”要求,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招标文件第五章清单计价表中”。7.现对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修改后内容详见本澄清修改公告附件“工程量清单”。现重新提供本项目清单,详见本澄清修改公告附件“工程量清单”。8.现重新提供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详见本澄清修改公告附件“图纸”。9.现提供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详见本澄清修改公告附件“技术规范”。10.为便于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现提供投标文件制作说明,详见本澄清修改公告附件“投标文件制作说明”。(二)对投标人澄清申请的答复1.问:水运工程中含有1级堤防工程施工且已交工验收,交工验收证书体现相关评审要求。请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1级堤防工程业绩要求?完工日期可否按照交工验收时间认定?答复:本项目业绩要求(2)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完工日期为准),承担过1级堤防工程(或涉及1级堤防的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项目”,证明材料应能够体现其评审指标;针对上述问题所描述情形,完工日期可以按照交工日期认定。2.问:专用合同条款4.6承包人人员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求表(水运部分)和项目实施期间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求表(水利部分)”要求中标人在和发包人签合同前应将拟投入本项目的上表人员报送发包人审批。请问投标阶段投标文件格式中:十、其他材料“7.|(一)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和“8.(二)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是否无需填报,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按照相关要求填报报发包人审核?答复: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分标准并结合投标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是否填报。(三)其他1.请各潜在投标人重新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编制投标文件。2.本项目招标文件及附件与本澄清修改公告不一致的,以本澄清修改公告为准。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5年3月5日
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