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人民政府212号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梅街村。本项目设计规模为年产10万吨轻质碳酸钙。
******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同意本项目生产用水以厂区北侧小溪地表水为取水水源,设计取水量为128m3/d,设计年运行天数为300天,年取水量为4.7万m3。用水保证率为85%。本工程取水地点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梅街村厂区北侧小溪,取水口地理坐标东经117°35′51.68″,北纬30°25′21.59″,取水方式为提水。生活用水为乡镇自来水厂供水。
三、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出,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供给绿化用水,不外排。
四、本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五、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六、在取水许可证有限期内,你公司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限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
则以注销处理。
七、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八、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你公司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依法取水,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我局批准。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省水资源信息服务系统;及时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fw/)认真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上报企业各季度取用水量。
十、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若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此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2024年11月11日
你公司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人民政府212号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梅街村。本项目设计规模为年产10万吨轻质碳酸钙。
******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同意本项目生产用水以厂区北侧小溪地表水为取水水源,设计取水量为128m3/d,设计年运行天数为300天,年取水量为4.7万m3。用水保证率为85%。本工程取水地点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梅街村厂区北侧小溪,取水口地理坐标东经117°35′51.68″,北纬30°25′21.59″,取水方式为提水。生活用水为乡镇自来水厂供水。
三、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出,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供给绿化用水,不外排。
四、本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五、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六、在取水许可证有限期内,你公司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限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
则以注销处理。
七、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八、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你公司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依法取水,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我局批准。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省水资源信息服务系统;及时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fw/)认真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上报企业各季度取用水量。
十、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若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此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