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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关于报送安徽乌沙船舶工业基地加工区搬迁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书审查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7.3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段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6,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根据皖《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文件通知要求,在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78986.4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版和pdf格式电子版各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024年11月1日
你单位报送《关于报送安徽乌沙船舶工业基地加工区搬迁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书审查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7.3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段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6,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根据皖《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文件通知要求,在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78986.4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版和pdf格式电子版各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