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发展改革委:
你单位《关于年产9万吨涤纶短纤维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颍发改环资〔2024〕6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2306-341226-04-01-186081。
二、本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总建筑面积3121******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9万吨再生涤纶短纤维的能力。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当量值8615.31吨标准煤、等价值14835.11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电量3104.4万千瓦时,蒸汽51172.7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841tce/万元(可比价)。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节能措施。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细化完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实施节能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四、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委员会
2024年8月7日